主要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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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 (三)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和组织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做好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及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和方案,负责组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负责组织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 (七)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公务员考核、奖惩、申诉控告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八)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拟订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政策,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评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的办法和措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五)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 (十六)负责来筑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七)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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