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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流程

发布日期:2014-09-27 浏览: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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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 :

(一)各类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贵阳市社保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及“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申请时间:

每季度次月5日前,受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三、补贴标准及申领期限 :

以单位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为缴费的单位承担部分(目前不含大额医疗保险)。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可以一直享受至与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满。

四、工作依据 :

1、《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筑劳通[2007]128号)。

2、《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

3、《贵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精神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08]124号)。

4、《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8]269号)。

5、《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0]3号)。

6、《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黔人社厅[2010]40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

8、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75号)

9、贵阳市《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筑人社通[2013]226号)

五、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招用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原件及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招用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在公益性岗位的提供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

6.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明细一式三份;

  7.《贵阳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五份;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工作流程 :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向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提出申请。提交《贵阳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附招用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明细等相关资料。

  (二)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在申报时间截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复核。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复核时限为二个工作日,复核完毕后将相关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题联席会议审议。

  (四)联席会在收到复核结果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并将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部门。

(五)财务部门在收到会议纪要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拨款。

七、受理申请部门

  贵阳市就业与职业技能开发中心失业保障部

八、办事咨询电话

0851-580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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