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协助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企业招聘员工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人社通〔2015〕7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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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人社通〔2015〕72号 关于印发《关于协助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企业招聘员工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局、财政局,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协助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企业招聘员工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协助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企业招聘员工的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办法(试行)
为大力支持我市大数据及相关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全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免费职业介绍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求职者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对象 (一)经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且在贵阳市依法设有经营场所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贵阳市外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不含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发放许可的机构),应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方可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三)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职技院校、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院校”)以上四类机构统称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求职者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向推荐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介绍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成功推荐求职者到我市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企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只拨付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支付给个人。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季度向推荐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职业介绍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申请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三)被成功推荐就业人员信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盘,报盘格式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 (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企业的岗位需求和被成功推荐就业人员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将有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平台”,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四、职业介绍补贴经费来源 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原则按7:3的比例从市级就业资金和各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审批程序 (一)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先服务、后补贴”的原则,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推荐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 (二)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所需提供的资料: 1.被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被成功推荐就业人员签字的《贵阳市个人求职登记表》(一份); 3.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4.《贵阳市职业介绍成功人员花名册》(一份); 5.《贵阳市职业介绍成功补贴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6.凡是初次申请补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单位银行账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不低于20%的服务对象进行核实调查,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档案记录和用人单位就业数据信息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会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本地的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就业资金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并拨付到位。
(一)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企业要及时将用工需求信息报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并推荐有实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企业招聘员工。 (二)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企业要积极配合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的核查工作,对虚报或填报不实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如实申报补贴,对弄虚作假、违规重复申领、套取职业介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已领取的全部资金外,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取消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资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企业提供招聘员工服务时,已享受政府职业介绍补贴的,不得向求职者收取额外费用。如有收取费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我市再次申领职介补贴的资格。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宣传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认真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对因审核不严、套取职业介绍补贴而造成资金流失的,除责令其负责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外,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五)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料全面性、真实性的审核,建立健全职业介绍补贴发放台账和实名制登记制度,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复核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七、其他 鼓励大数据及相关产业企业在本办法补贴标准的基础之上适当追加补贴标准,具体事宜由招聘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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