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便民服务 > 就业 > 就业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发布日期:2016-11-08 浏览: 来源: 就业促进处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一、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由单位出具,说明聘用原因及理由);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证办理申请表》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贵阳就业备案登记表》;

3、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由出入境检验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用人单位盖章);

7、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8、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近期同底二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

二、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三、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台港澳居民或其所在就业单位按规定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窗口)提交行政许可书面申请材料;

特别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即时予以受理并制作书面受理文书。

(三)审查: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申请条件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查,根据经办人员的意见提出复查意见。
    (四)决定:对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和部门负责人复查合格的,按照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并制作《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五)结果送达:通知经办人持受理单来领取证书。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特别提示:已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手续。《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变更和注销应按照相关规定到原发证部门办理。

表格下载: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贵阳就业备案登记表

2、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就业证办理申请表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注销(迁移)申请表

 

 

受理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窗口电话:87987505 87987506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变更和注销须知

 

一、 注销:

(一)条件: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二)办理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用人单位盖公章);

2、《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迁移)申请表两份(附后)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二、变更:

(一)、条件:当台港澳人员信息发生变化,其所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申办变更职务、单位名称、证件号码、住址。到颁发该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二)、办理所需资料:

●申办变更职务材料:

1、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原因、新任职务等,用人单位盖公章);

2、变更为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还须提供董事会决议,不设董事会的,提供企业章程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聘书(均为复印件);

3、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须提供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以及《代表工作证》(复印件);

4、改任新职的,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被聘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

5、《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申办变更单位名称材料:

1、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公章);

2、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文(复印件);

3、更名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申办变更证件号码材料:

1、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公章);

2、变更后的本人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申办变更住址材料:

1、变更申请函(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公章);

2、新住处的住宿证明(由地区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或已变更的《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复印件);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正本)。

 

 

 

(编辑: 就业促进处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 最新信息
  • 最热信息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