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筑人社复[2017]1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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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筑人社复[2017]132号
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申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针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同意你公司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即:业务、推广/企划、推广司机、销售查核、营运管理、设备运维组、课级(主管)以上干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及《昆明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四、本批复自收文之日起10内,你公司应对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公示,并告知所涉及岗位的劳动者。 五、本批复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一年内有效。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 |||||
(编辑: 汪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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