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2017年10月进入某信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工作才3个月,李女士因经常请假、旷工及工作失误造成了经济损失后,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辞退。但李女士称其已经怀孕2个月,公司不能与她解除劳动关系,虽一直上班,但要求公司正常支付其工资。那么,怀孕是否是女职工万能的护身符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企业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是为了防止企业随意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是对妇女特殊时期的特别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能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因此,怀孕并不是女职工的万能护身符,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仍然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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