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间直接影响工资计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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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是某销售公司员工,2018年3月6日因个人原因递交了辞职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离职时间是3月7日,双方约定黄先生工作到3月底,并完成工作交接。黄先生在3月10日办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就到了外地,公司在4月份以旷工为由扣发了黄先生3月份工资。那么,黄先生的离职时间应当算在哪天?公司能否认定其为旷工呢? 黄先生3月份有10天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该发放其工资。在黄先生的辞职报告上,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离职时间3月7日,双方虽口头约定黄先生需工作到月底,但没有书面证据。因此,公司应当支付黄先生3月份正常工作的10天工资,不能以旷工为由扣发劳动者工资。 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离职时,应当书面写明双方认可的离职时间,工资计发时间以离职时间为准。 | |||||
(编辑: 熊素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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