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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特有的“大数据假”,应当发放加班工资吗?

发布日期:2018-06-22 浏览: 来源: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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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许多市民来电咨询,5月份贵阳很多单位放了“大数据假”,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没有放假,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应当支付,又该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我国目前的法定节假日有:1、元旦节,放假1天;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4、劳动节,放假1天;5、端午节,放假1天;6、中秋节,放假1天;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贵阳特有的“大数据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不用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编辑: 熊素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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