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7年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筑人社通﹝2017﹞1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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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279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清镇市每月1680元;二类地区:开阳县每月1570元;三类地区:息烽县和修文县每月147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清镇市每小时18元;二类地区:开阳县每小时17元;三类地区:息烽县和修文县每小时16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8日 | |||||
(编辑: 汪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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