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号文件规定第五条(五)款规定:“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按月上报企业人员变动情况。”
根据我市享受稳岗补贴企业的情况,将已享受补贴企业,且申报时上年末人数在50人以上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