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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无底薪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9-18 浏览: 来源: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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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从事经营性业务的用人单位与销售岗位的员工常常会签订约定无底薪、拿提成的劳动合同,那无底薪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不得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因此,只要劳动者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无论销售业绩如何,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不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实行无底薪+提成模式的计薪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充分考虑销售业绩不合格时的工资发放标准,进行更详细的约定。

  目前,贵阳市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1680元,开阳县1570元,息烽县、修文县14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清镇市每小时18元,开阳县每小时17元,息烽县、修文县每小时16元。

(编辑: 熊素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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