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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06 浏览: 来源: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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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工作,根据《贵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筑党发〔2010〕17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筑党发〔2012〕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在贵阳市辖区内工商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五条  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可享受贵阳市相关政策待遇。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申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核心专家;
  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3.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华技能大赛”及“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以及贵阳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三章  认定类别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主要分以下五类:
  1.高层次创业人才。在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贵阳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创办科技型企业,并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
  2.高层次创新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研发、成果转化,能够突破关键性技术的高层次人才。
  3.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在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服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熟悉国际规则,业界影响较大、业绩较突出的高层次人才。
  4.高层次实用技术人才。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5.急需紧缺人才。符合贵阳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认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用人单位、专家等组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认定材料的汇总、复审等工作。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根据相关规定,填写《贵阳市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愿进行申报。各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市、县)人社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市、县)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人选再次审核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评审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3.审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初步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建议人选名单。
  4.公示。建议人选名单在市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名义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
  第十一条  申报认定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学历学位、职称及相关资格证书和专业成果证明材料等,已参加工作的需同时提供工作合同(协议),自主创业的需同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五章  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持有“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和便利服务。
  1.住房。按照贵阳市现行政策,可申请住房补贴或入住高级人才公寓。
  2.落户。可在贵阳市任意地方选择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
  3.医疗。在市区定点医疗保健单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每年可到市级三级医院免费体检1次。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0——2000元。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再补助50%。
  4.社保。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校就读的子女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5.子女入学。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各区(市、县)教育部门根据本人意愿安排落实。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按学生原就读学校类别和学生学习能力水平,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非本市户籍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6.配偶就业。本人配偶随同来筑工作的,原则上可调入相同性质的缺编单位或部门。配偶未就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政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配偶自主创业的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优惠政策。
  7.税收优惠。本人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税务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8.培训服务。本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可免费享受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创业培训服务。
  9.文体服务。本人可在市内指定的公办文化体育场所享受服务,文体广电部门为其办理相关优惠文体活动贵宾消费卡,免费提供图书咨询、信息、阅读等服务及相关文博单位景点参观服务。
  10.出入境。本人需要办理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的,公安部门按相关政策提供便利服务。
  11.换发驾证。根据驾驶证换发的有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简化程序,优先换发驾驶证。
  12.其他服务。本人需要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金融服务等事务,可按规定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便捷服务和费用减免。
  13.用人单位相关优惠政策。除以上特定服务外,本人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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