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后要求劳动者签字领取,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现实中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国有企业长期停薪留职的一些员工,单位常常无法联系到本人,那么如何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呢? 对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履行送达程序,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因而,这一环节往往容易被用人单位所忽视。表现在现实中,用人单位或者未履行送达 义务,或者履行了送达义务但未留下足够证据证明自己的送达行为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负责、诚信的原则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一般参照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通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 况下,可通过新闻媒介公告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另外,直接送达不成(或直接送达困难)是进行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前提,为了证明自己的“直接送达不成”,用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如工会、人事等部门人员一起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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