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自2014年3月至2017年5月进入某电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近日,张女士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对于张女士的诉求,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女士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两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根据张女士的实际情况,张女士自入职第二个月,即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应当享受11个月的双倍工资,那么时效则应自2015年2月起计算两年,即2017年1月。张女士超过了诉讼时效才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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