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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1-06 浏览: 来源: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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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市战略,积极营造良好人才环境,切实提高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水平,根据《贵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贵阳市创业或工作,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并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工作。
  第二章   医保待遇
  第四条 财政核拨(或核补)医疗经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参加公费医疗;其他高层次人才按贵阳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基础上,每年增加800—2000元。其中:(一)“两院”院士、“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增加2000元;(二)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等增加1500元;(三)市管专家、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等增加1000元;(四)其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增加800元。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个人负担的医疗部分再补助50%。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无固定工作的配偶、子女,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方式参加医疗保险,从参保缴费次月的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医疗待遇。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可不受户籍的限制,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从参保缴费次月的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九条 市、区(市、县)卫生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持“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可享受快捷、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市级以上专家(“两院”院士、“长江计划”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市管专家等)享受如下医疗保健待遇: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市级以上专家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院,成立由各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医疗保健小组,负责市级以上专家健康咨询和就诊、医疗、康复服务等。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每年组织市级以上专家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增加部分经费和住院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在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由市级财政承担;在区(市、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由单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区(市、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医保门诊个人账户的增加部分经费由市、区(市、县)财政每年3月31日前划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高层次人才名单、增加标准,于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注入其医保个人帐户,并按个人帐户有关规定管理。高层次人才住院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三条 市级以上专家健康体检费用从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每年听取一次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情况汇报,审核相关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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