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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1-06 浏览: 来源: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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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市战略,积极营造良好人才环境,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工作,根据《贵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创业或工作,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并发放“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加社会保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市、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由其所在单位填报《贵阳市社会保险缴费花名册》,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适龄未就业子女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可持“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社区服务中心申报办理。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学校就读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就读学校提供其学籍证明、花名册、照片,统一在学校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达到法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书面告之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九条  市、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为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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